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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如何认定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
发布时间:2020-07-16 浏览次数:26249

    在江苏省,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一直在积极开展。早在2005年、2011年,原省国土资源厅专门印发文件进行部署;2014年,又印发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和<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409号),再次部署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2018年,又发布了《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苏自然资发〔2018〕15号)。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优化国土资源利用效率,明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和的认定标准,解决现实处置中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基本概念错误导致的问题,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再次下发《关于2020 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深入细致的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进行了解读。

    但是在现实执行过程中,发现依然有人对于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区分并不是很清楚,为此,本文依据《通知》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任务的认定标准进行解读,解答人们对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是如何认定以及处置是否完成的疑惑。

一、

一、何为“批而未供”土地?

   

 除了符合字面意义上“批而未供土地”之外,《通知》明确列出了以下五种属于未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的情况:

    一是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的;

    二是将土地供应给政府平台公司、征拆办、开发区管委会等无实际建设项目的单位的;

    三是违反规划以公园、绿地或空闲地等用途为名虚假供应土地的;

    四是在系统中录入虚假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导致重复计算批而未供处置量的;

    五是其他违反土地供应法规政策的行为。

二、

二、

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完成的认定标准

    《通知》还对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标准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第一种是动工开发。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小型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等依法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种是收回。即通过有偿或无偿方式由政府收回闲置土地。

    第三种是置换。即通过置换方式处置的闲置土地。对于任务考核时仍处于司法查封状态、且确因查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土地,暂不纳入考核,但应在考核时点前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标注“司法查封”字样,并上传司法查封文书扫描件。

    以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一)未依法取得动工开发的手续,无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二)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实际未动工或未达到动工认定标准的;

    (三)政府未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未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的;

    (四)对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仅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了处置,但仍未完成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


      用更严格的手段堵住各地方“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漏洞,是当前自然资源部出台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新规的一大主要目标。自然资源部在2019年加大督查力度,对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相应奖励措施,今年更进一步推进增存挂钩机制,将土地计划配置与存量土地处置相挂钩,可以发现国家对土地管理规划的侧重点,已经逐渐由添增量向盘活存量转变。



下图为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2020 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文件中的相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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